
01文章亮点
文章以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为例,围绕行为机制与企业层面的响应机制实证检验了基于科斯谈判与绩效补偿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减排效益;提出了“半市场”机制,将命令控制型规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首次检验了政府间协议补偿机制在解决跨区环境外部性的有效性。
02摘要
文章研究了中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ECI),该机制通过促进跨省支付来减少新安江的水污染。基于企业层面数据,研究发现该机制通过减少产出与技术升级减少了上游企业44%的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尤其是那些更靠近省界河段的企业。该机制也增加了上游省份企业的退出与新企业的进入。成本效益分析表明,上下游省份与中央政府均从中获益,这为ECI的长期可行性与可持续性提供了支撑。后续类似项目的实施效果进一步印证了ECI的推广价值,证明设计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有效解决跨区环境外部性问题。
03制度背景与典型事实
3.1 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形成
跨区水域污染存在明显的负外部性,上游地区通常缺乏治理动力。中国新安江流域是典型案例,该河流从安徽流向浙江,下游千岛湖因污染导致严重富营养化。两省自2000年代初开始谈判,但因水质标准分歧迟迟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中央政府的介入下,国家财政部、环保部与浙皖两省共同在新安江流域启动生态补偿试点。
该机制采用绩效补偿模式:若上游安徽达标跨界水质目标,浙江每年向安徽支付1亿元补偿其治理成本;反之若安徽,则需向浙江支付同等金额作为生态损害罚金。中央政府另外每年向安徽提供3亿元的无条件资金支持。重点治理区域为上游黄山地区和绩溪县。图1展示了新安江流域图。

图1 新安江流域图
3.2 ECI对上游地区的额外激励
ECI实施前,浙皖两省在边界设有水质监测站,但其管理与考核权重不对称。ECI将国家控制站确定为核心监测点,并制定了严于国标的水质基准,新增总磷(TP)与总氮(TN)指标,显著加大上游安徽的治污压力。然而,TP和TN主要来自农业面源,监管难度大,安徽策略性优先管控工业点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与氨氮。该策略成效显著,试点期工业COD排放下降40%。
3.3 ECI如何影响企业
ECI通过更严格的水质标准对上游施加了巨大监管压力。地方专门成立流域保护机构,出台系列法规与考核办法,并将环保成效显著纳入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政策压力通过三大渠道传导至企业:加强执法处罚与清洁生产审核、严格环境准入与项目审批、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工业技术升级与搬迁。多措并举之下,大量污染投资被拒,重污染企业被关停,同时重点行业获得了具体的污染治理资金支持。
3.4 典型事实
事实1:新安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后,其上游与下游河段水质均出现可测量的改善。
上游段COD自2011年起持续下降(图2A),下游千岛湖COD在2012年后也明显降低(图2B),体现了跨域治理效果。

图2 新安江流域平均水质。注:图A中每个点代表新安江上游九个河段监测数据得出的年平均水质;图B中每个点代表千岛湖监测数据得出的年平均水质
事实2:上游治理区域的工业污染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后显著下降。
处理区域COD和工业废水在2011年后急剧下降(图3A),而对照区域仅呈缓慢下降(图3B),证明ECI对上游污染控制具有直接且强烈的政策效应。

图3. 2007至2013年不同区域平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注:图A中每个点代表安徽省黄山市和歙县企业平均水污染物排放量;图B中每个点代表浙江省企业平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来源为生态环境部提供的《污染企业环境年度调查(2007-2013)》。
04文章亮点
4.1 模型设定与政府行为
本文构建了一个简洁的理论模型,为理解ECI背后的激励结构和合作逻辑提供了框架。该模型基于局部均衡分析,将一个河流流域抽象为从0(上游)到1(下游)的线段,在点𝑏处被划分为分别由上游和下游省份管辖的行政区域。
模型首先刻画了企业的生产与排污行为。企业使用资本进行生产,其产出会线性地产生污染。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清洁技术,这需要支付固定成本但能降低排放强度;或者选择传统技术,但面临被环保部门检查并处罚的风险。如图4所示,企业的利润函数取决于其生产率和技术选择。模型推导出一个关键结论:与无政府监管的情形相比,政府强制推行环保法规将通过产出规模缩减(部分企业退出市场)和技术升级(存活企业采纳清洁技术)两种渠道共同降低污染水平。

图4. 生态补偿机制与企业生产及减排动态关系。注:实心红线对应无生态补偿机制时企业的利润水平;虚线红线对应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但未实施减排措施时的企业利润;虚线蓝线对应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且实施减排措施时的企业利润。
模型的核心在于分析省级政府的策略互动。上游政府的决策取决于其监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其收益来自本地居民因消费商品和环境改善获得的效用,成本则是监管执行成本。关键假设在于,上游政府仅关心自身辖区福利时,其监管的边际收益(𝐵ᵘ)小于边际成本(𝐶ᵘ),即 𝐵ᵘ < 𝐶ᵘ;但从社会最优角度看,考虑了下游收益后,总收益超过成本,即 𝐵ᵘ + 𝐵ᵈ > 𝐶ᵘ。这就构成了典型的跨边界外部性问题:上游缺乏足够的自律动机,导致社会次优的结局。
4.2 谈判困境与中央干预的作用
表1展示了为何谈判会失败。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如果上游选择监管且下游选择补偿,双方总福利最高。但由于存在行动先后顺序和承诺问题:若上游先投资减排,下游事后有动机拒绝支付补偿;若下游先支付补偿,上游事后有动机不严格监管。预期到对方会违约,双方的最优策略都是选择“不监管/不补偿”,从而陷入非合作的纳什均衡,无法实现潜在的社会福利增益。
表1. 中央政府不干预情况下的收益矩阵

表2则展示了中央政府的核心作用。中央政府通过两种方式改变博弈格局:一是提供额外补偿𝜉𝑐,直接激励上游政府;二是引入惩罚机制(𝐹𝑢和 𝐹𝑑),对违约方(上游不监管或下游不补偿)进行惩处。这使得遵守协议(监管+补偿)成为双方新的、更优的纳什均衡。
表2 中央政府干预下的收益矩阵

4.3 核心命题与企业行为预测
基于上述博弈分析,模型推导出两个关于企业如何响应ECI政策的核心命题:
命题1:在ECI下,企业将采用清洁技术而非肮脏技术。
命题2:ECI通过减少产出和技术升级促使上游企业减少污染。此外,ECI导致上游企业退出。
05实证模型
本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新安江ECI的政策效应。基准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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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解释变量 𝑌ᵢₖₜ 为企业级污染物排放量;𝑇𝑟𝑒𝑎𝑡ₐ 为处理组虚拟变量(上游黄山市及绩溪县企业取1,下游杭州市企业取0);𝑃𝑜𝑠𝑡ₜ 为政策时点虚拟变量(2011年及之后取1)。系数 𝛾 捕捉ECI对上游企业的处理效应。模型控制企业固定效应(𝑢ᵢ)和行业×年份固定效应(𝑢ₖₜ),标准误聚类到县×年层面。
06实证结果
6.1 基准回归
表3显示,ECI使得上游企业的COD排放显著降低了44%,证实其污染治理有效性。
表3 新安江ECI对企业水污染的影响

6.2 机制检验
6.2.1 企业内部规模与技术效应
表4展示了规模效应与技术效应的并存关系,表明相对于下游企业,受环境成本指数约束的上游企业污染强度和产出均出现下降。表4和表3表明,约29%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可归因于规模效应,其余71%则由技术效应驱动。对于工业废水,对应比例分别为约26%和74%。这表明,企业对环境成本指数的响应不仅体现在缩减生产规模,更体现在技术升级方面。
表4 新安江ECI对企业排放强度和产出的影响

6.2.2 企业的减排努力
ECI显著促使上游企业从生产和末端两端加强治理:1)如表5列(1)和列(2)所示,上游企业对ECI作出反应时显著削减了用水量;2)第(3)列表明,ECI显著降低了COD产生量,表明上游企业或通过升级生产技术,或投资强化水循环系统以减少总污染。3)列(4)和(5)显示,2011年后受处理区域的企业在污染治理力度上的扩张程度均显著高于下游企业。以上表明,观测到的污染减排主要源于主动的“技术效应”,而非被动的“规模效应”。
表5 新安江ECI对企业减排努力的影响

6.3 新安江ECI影响的空间不连续性
新安江ECI的一项关键创新,是引入了与跨界水质监测结果挂钩的条件性上下游补偿机制。ECI的减排效果存在显著的空间异质性,即越靠近省界水质监测断面的企业,其受到的监管压力越大,减排幅度也越大。这一发现强有力地证明了ECI基于省界水质进行考核和补偿的机制设计是有效的。
研究首先通过三重差分模型(表6)证实了这一点:Treat × Post × Distance to border的系数显著为正,而Treat × Post的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在整体减排的背景下,企业距离省界越远,政策的减排效应会随之衰减。
表6 新安江ECI(企业至边界)的空间异质性效应

然后,研究采用了嵌套子样本分析(表7),通过逐步纳入距离省界更远的企业,发现系数绝对值逐渐变小,表明ECI效果随距离增加而递减。
表7 新安江ECI影响的离散距离区间分析

最后,研究采用空间回归断点设计评估政策实施前后,ECI在上下游边界产生的影响。图5以省界监测站为断点,左右两侧分别代表下游和上游企业。结果显示,政策实施后(右图),上游一侧的污染水平出现了一个向下的“断点”,即紧邻省界的上游企业污染排放显著低于下游邻域企业,这种显著转变凸显了环境成本指数的财务激励机制与跨界问责机制在改变企业行为、强化关键上下游环节执法力度方面的作用。

图5 新安江ECI影响的空间不连续性
07进一步分析
7.1 企业的进入与退出模式
表8表明,ECI实施后,上游地区的新企业进入率显著下降,而现有企业的退出率显著上升。这印证了命题2,表明更严格的监管通过提高合规成本,不仅改变了在位企业的行为,更从源头阻止了新污染企业进入并迫使效率低下者退出,实现了结构性减排。
表8 新安江ECI对企业进入与退出模式的影响

7.2 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的推广价值
表9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另有9个主要流域(涉及12个省)采纳了类似的跨省补偿机制。基于城市级数据的分析(表10)证实,这些后续的ECI同样显著减少了上游地区的工业废水污染,并同样伴随着上游企业进入减少和退出增加的现象(表11)。
表9 中国跨省生态补偿实践(2010–2020年)

表10 其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影响

表11 生态补偿机制对其他河流流域企业进入与退出的影响

表12揭示了影响ECI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当下游与上游经济差距更大、上游地区工业占比更低或旅游业比重更高时,补偿政策对减少污染和缓解经济冲击的效果更为显著。这些发现证明了ECI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可推广性,并为其成功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背景条件。
表12 后续生态补偿机制的驱动因素

7.3 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
表13(Panel A-C)所示:(1)上游安徽虽承受了0.96亿的GDP损失和0.22亿的自投资金,但通过获得1.45亿补偿资金及0.42亿健康收益,净收益约0.69亿。(2)下游浙江支付了0.3亿补偿,但因水质提升带来消化系统癌症死亡率下降,获得了约1.33亿的健康收益,净收益约1.03亿。(3)中央政府虽投入了1.15亿资金,但通过促成上下游的总净收益(1.03+0.69),最终获得了0.57亿的净社会收益。该分析证明了ECI在经济效益上的可行性。
表13 新安江ECI的成本效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