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既是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也是员工薪酬福利重要构成,更是各地和各类组织吸引人才、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人社部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第二支柱年金制度建立,并于2017年正式出台《企业年金办法》。经过20余年发展,企业年金在充实社会养老财富储备、壮大耐心资本市场、提升退休人员养老质量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覆盖面不高,一直是困扰制度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较多地方性年金扩面政策,既有省级的,也有地市级的,还有雄安、临港等园区级的,各地政策的出台促进了企业年金的持续扩面发展。各地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内容不尽一致,覆盖范围、建立流程、激励措施等各具特点,也有部分省份地区也还未出台扩面政策。
为此,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拓宽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灵活选择缴费比例、自主选择建立方式、探索开展创新试点、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宣传引导等八项提质扩面意见。这是自2018年《企业年金办法》实施以来,从中央层面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的一次关键性改革创新,是对地方实践创新的系统总结提炼和大力推广,对破解我国企业年金扩面难题,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一、定方向:着重向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拓展
20多年来,企业年金覆盖面逐步拓展,但近年来的增速逐步下降。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年金建立企业17.51万家,较2024年末15.93万家增长了9.94%;参加职工3332.05 万人,较2024 年末3241.84万人增长了2.78%,但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7%。总体看,职工数增长率低于企业数增长率,说明新建年金的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在降低,建立年金的企业平均职工人数已经从 2022 年四季度的 235 人降低到 2025 年三季度的190人,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覆盖面正逐步向中小企业和其他机构发展。
向中小企业和其他机构发展是现实趋势,但其一直面临不知道、不愿意与不会干的问题,影响到年金扩面的速度和质量。为此《意见》第一条即明确“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意见》全文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体从“企业”调整为“用人单位”,打破了“企业年金只有企业能建”的认知局限,适应了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各类新型用工主体快速发展的现状,将年金参与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充分展现了年金“普惠性”政策取向。
二、降门槛:简化程序与灵活缴费提高便利性
第二支柱年金主要体现用人单位责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建立,在增加运营成本并缺少外部约束情况下,企业自主意愿不强。加之,传统上需要进行集体协商,履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一些用人单位将缴纳比例视为刚性规定,客观上抬高了企业年金加入的门槛。比如,部分中小企业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健全,如年金不能覆盖所有员工,则很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从而弱化了企业建立年金意愿。还有些中小企业认为年金缴费需要按照上限8%进行缴纳成本过高,建立年金制度之后万一企业效益不好仍需要履行缴费责任的认识偏差。
为此,《意见》明确:一是简化建立程序,对年金方案可采用“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的方式确定,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解决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没有职代会就无法启动年金”的现实难题,并有助于降低对年金政策理解成本,提升了备案效率。二是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明确企业年金可多交、可少交、可停交、可补交,可按“比例”交,也可按“额度”交,打消了企业对长期成本和履约责任的顾虑,缴费方式更具灵活性。这些便利措施,降低了企业年金的建立门槛,有助于提高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三、促供给: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
企业年金建立形式有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两种。其中,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主要适用于覆盖人员较少、资金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企业年金受托人主导管理,需要企业决策事宜相对较少,借助集合计划的规模效应降低单家企业管理成本,有助于中小微企业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截至2024年底,人社部共公布61支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各地在推进人才年金过程中,也普遍采用了集合计划形式,比如上海临港新片区企业年金计划就采用了长江金色晚晴计划。
《意见》对中小微建立年金的形式进行引导,推动优先考虑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同时,明确“积极推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创新,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为年金管理机构丰富产品形态、增加产品供给提供了政策预期,有利于进一步构建更加丰富、完善和多元的集合计划产品体系,适应不同年金主体对于年金基金管理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以产品的供给侧改革支持年金制度扩面。
四、激活力:鼓励各地加大创新探索力度
企业年金扩面是个大课题,自中央到地方都在探索创新路径,各地开展了丰富实践。比如,上海临港新片区采取“由片区统一发起、企业自主加入、骨干先行建立、人才分档激励、多方共同缴费”模式破解中小企业建立参与年金难题。河北雄安新区出台了《雄安新区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允许企业部分人员先行加入、降低比例缴费、使用简化程序,为各地年金扩面提供了重要示范。
《意见》在吸纳相关创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工业园、产业园、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开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试点,重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组织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这表明,主管部门希望探索更多创新做法,也预计各地会加速根据本地实际推出新的典型经验。但为保证政策导向一致,《意见》要求“各地园区试点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五、强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稳健运营
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前端是扩面,后端是管理,前后两端密切衔接才能形成良性反馈循环。为此,《意见》强调了推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两条措施。
在基金安全规范运营上,《意见》再次强调了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的监管要求,呼应之前发布的《关于完善长周期考核机制促进年金基金长期投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51号),进一步推动贯彻年金长周期考核管理,切实保证职工的养老钱长期稳健保值增值,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虑,达到制度目标。
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上,回应了年金建立和转移的痛点。随着就业形式变化和企业年金普及,职工流动性加强,其年金在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转移成为刚需。目前,由于各管理机构信息系统没有直连,职工在年金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方面确实存在较多不便。对此,《意见》要求加快企业年金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职工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和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提供便捷服务。这将极大提升企业年金管理的便利度,特别是利好人员流动性大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新就业群体建立年金。同时,也为后续进一步政策创新,比如在跨区域的自动加入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总体上,《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年金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社会组织拓展,让补充养老保险成为普惠性措施,构成“五险二金”的新职工福利保障体系,进一步激活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的意愿,大幅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门槛,为年金市场提供了新的增长点。
